1.政府征用农田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以确保公正性及合法性,不会随意进行征用。
2.在征用农村土地方面,其使用条件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将不可继续使用该片土地。
3.需要指出的是,征收不仅仅意味着无偿获取,更重要的是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征收过程中,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来的水平,同时也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保障。
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