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进行认定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五点:
首先,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须为合法设立且在相应领域内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从业人员;
其次,该类事件必须发现在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提供诊疗护理服务的过程之中,同时亦涵盖与其服务相关的后勤支援及管理事务;
第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第四,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最后,患者必须遭受人身损害后果,即达到“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程度,若未达此标准,则无法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此外,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还需具备明确的因果关系,如在出现多因一果的复杂情况时,必须对各个因素及其影响进行深入剖析,并审慎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