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从其性质而言,可视为附带特定条件之协议,其达成之先决条件为双方自愿签署并经由政府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若最终未能达成协议离婚,转而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离婚处理,那么此份协议便未产生正式效力,当事人仍享有权利随时撤回之前签订的决定。
然而,当正式完成离婚登记程序之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配和债务处置条款,便对男女双方具备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这些规定随意予以修改或撤销。
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缔结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并且这种诉求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