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若子女确实存在生活费用方面的实际需求并寻求其父或母的经济支持,但对方仍未承担相应责任时,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有权随时向法院发起支付抚养费的申请。
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判定对方需承担抚养费用,而被告在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可再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