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转包情况下的条件规定:
承包工程合同中的承包方,在确保不影响整体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所承揽的建设工作其中的一部分交给第三者去执行,然而此种行为需得到发包单位的事先认可。
承包方在向外承包的这部分工作内容仅限于非主体结构的施工环节,而承担这些任务的分包商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此外,分包行为只允许发生一次,严禁再次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