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承包领域,合同的解除并非不可行。
在双方达成共识或出现法律规定之特定情况下,是能够明确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
例如,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其主要债务责任,经过相应的催告程序且给予合理期限仍未能履行的话,就属于此种情况。
而当合同条款中所设定的解除合同事项真实发生时,作为合同中的解除权人将有权采取行动解除该份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