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即是指有意图地煽动或诱发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
关于教唆犯与犯罪既遂的关系,需要详细阐述。
事实上,教唆犯既可能导致犯罪即成事实的发生,同时也会有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等情况的出现。
关于教唆犯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定罪问题,根据共犯独立性理论,教唆犯本身具备独立的犯罪性质及可罚性,然而却不属于独立的罪名范畴。
其次,对于教唆犯的处罚方式,应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进行判定。
若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则应视为主犯进行惩处;
反之,若只扮演了次要角色,则应视作从犯进行处罚。
再者,若被教唆人并未实际实施被教唆之罪行,此时教唆犯将单独构成犯罪,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若教唆对象为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则应对教唆者予以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