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维权行动中,我们需要明确是在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还是之后的阶段。
若房屋仍未正式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双方对房屋的面积、性质、补偿标准以及补偿项目等关键因素存在明显分歧进而引发争议与纠纷,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积极参与听证会、主动开展协商沟通、提出申请寻求内部协调机构的介入、申请裁决机构的支持、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以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待遇。
然而,若已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关义务,甚至拒绝履行,那么另一方则有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