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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女方是否可以要求多得一些

倘若处于哺乳期内的夫妇决定离婚,根据相关法规,女性在财产分配方面可以争取更多份额,前提条件是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匿、转移、出售、毁损或挥霍共同财产的不当行为。
根据严谨的法律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试图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以及挥霍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甚至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来意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之时,如果法庭判定其行为属实,那么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时,法院将有权对该方做出少分或不予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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