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不允许实施双重或多重的行政惩罚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予以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分。
若该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多项法律条款且均需承担罚款责任时,则应依照罚款金额最高的规定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