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尊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其中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
其次是当申请人反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时;
再次,当申请人对涉及到诸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表示不满意时;
最后,当申请人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行政决定存在疑虑时,都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