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房屋是由父亲在婚姻关系形成前进行
过户的,那么在婚后该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是作为个人
婚前财产予以认定。
然而,如果双方曾就此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则应当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
纠纷和争议。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包括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因
人身损害获得的
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
补助金等款项;
以及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等在内的各类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均应被视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