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不足五年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时效为五年;
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时效则为十年;
而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时效则为十五年;
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其追诉时效则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罪行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此外,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后将不再被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但如若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罪行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