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逐渐成长之后,父母双方是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来协商变更抚养权的。
具体而言,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便可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首先,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其次,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甚至出现了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最后,倘若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的话,也可以考虑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