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方当事人离家迁居至异地,并在当地稳定生活并办理了居住证明文件(即居住证)长达一年及以上时间,那么该方当事人有权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庭提起诉讼。
倘若双方配偶均已离开原籍并在同一城市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同时也办理了相应的居住证明文件,则他们可以选择在该城市的法庭申请离婚诉讼。
然而,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外地居住尚未达到一年期限,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在其原本的户籍所在地的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