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规政策,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有权在房产证上仅署名其中一人的姓名。
在此方面,并无严格的数量限制。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进行购房活动时,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明晰约定或无法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该购房款项全然由单方承担,即便在房产证上仅标注配偶一方姓名或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通常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房产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
2.一方通过继承或受赠方式获得的房产,但如有明确声明仅归属于某一方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3.尽管是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房产证上同时记载了夫妻双方的姓名;
4.一方原本的个人房产,但经双方协商后决定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
此类房产需办理相应的加名手续;
5.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父母为他们购买的房产,但如父母双方明确声明仅归属于某一方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共同财产,即法律所定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双方对财产都享有使用权,可以是实物、资金或无形资产;
在分配财产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同意度量标准进行评估与分配。
一般而言,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类: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当事人,若欲使其财产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有效条件。
首先,当事人双方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再次,当事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最后,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