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立但尚
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尽管已经依法成立,然而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合同,同样存在着终止的可能性。
这类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可能是一份附带生效条件(亦称“停止条件”)的合同,其中,合同双方在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而这个条件目前尚未达到;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此类合同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后方能正式生效,因此,在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它们仍然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再者,对于那些效力待定的合同来说,在权利人予以追认或者第三人提出撤销之前,它们都处于未生效的阶段;
最后,如果是附带始期的合同,那么,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还没有到达。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就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关于此问题的看法和观点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分歧。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只要合同依法成立,它便会对合同各方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当合同因为某一方的原因无法生效时,如果合同仍然对另一方构成约束,那么,这种情况将会使交易陷入僵局,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高效运作原则,同时也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准则,因此,应当允许合同各方解除这样的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