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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刑事拘留十二天了情况审查完了吗

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否已经结束,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起始时间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之日起算,其最长的时效性设定为37天。
通常而言,在拘留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涉嫌犯罪的人员将被提交至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期限可能会延长1至4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检察院有责任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的类型,即在跨越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持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居住地犯罪后逃往其他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或者属于多次作案,即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犯罪行为
亦或是属于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那么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上可以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同样,检察院也必须在这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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