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能对抗买受人。
承包商有权请求将相关的工程进行合法的拍卖活动,以此来获得该工程的拍卖价格作为受偿方式。
但是,如果房屋的买受人已经全额或大比例支付了款项,那么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便无法对抗这位买受人。
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特权,赋予某些特定
债权人在其他债权人,甚至是其他
物权人之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无需通过
破产程序就能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实现,而这些特定财产正是进行债权
担保的对象;
再次,优先受偿权只能在
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最后,
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时间期限内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