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为后续更为深入的案件调查及案情揭示提供支持和保障。
故而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此项措施之后,倘若相关办案机构及部门经过慎重考虑,认为确有必要,那么他们便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这些被捕者进行提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详细规定,第88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并批准逮捕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1)对于逮捕的适用性存在疑虑;
(2)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与检察官当面交流;
(3)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违法行为。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还可以向证人等诉讼参与者进行询问,同时也需要倾听辩护律师的观点和建议;
若辩护律师提出相应要求,那么检察院亦应予以尊重并听取其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