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怀孕期间,其丈夫并不因此自动成为监护人。
换言之,作为配偶的丈夫并非当然享有监护权。
具体来说,由于妻子系成年人士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有权自行决定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另设监护人加以监管。
然而,若女方被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监护职责则可由其丈夫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