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以及第三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诸如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产业以及出租汽车行业等各行业中的从业者,若在公安机关针对卖淫及嫖娼活动展开调查之时,为参与此类违法犯罪行动的嫌疑人提供通风报信等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以包庇罪作为定罪予以处罚。
如果事前已与该犯罪分子进行过预谋策划,则应视为同谋并按共同犯罪处理。
关于何种情况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向组织或强迫卖淫犯罪团伙通风报信的;
(2)在两年内为同一团伙通风报信达三次以上的;
(3)在一年内曾因通风报信而受到行政处罚,但随后再次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由于通风报信导致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或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无法及时归案的;
(5)由于通风报信导致卖淫嫖娼人员逃脱,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因取证困难而不得不撤销刑事案件的;
(6)通过通风报信非法获取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收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