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初审人民法院作出何种类别之刑事裁判或决定,皆无须报请其直属上级法院批准。
然而,当与初审人民法院具有相同级别地位的地方检察机关认为,初审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判决过于宽大,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罪责刑相适宜的基本原则时,该检察机关便有权力自一审判决宣告之日起算,在十日之内向高一位阶的人民法院提交抗议书以表达其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