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欲取得子女抚养权,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与现时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协商变更抚养权限;
其次,倘若当事人确实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合理理由,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出现如下几种情形时,父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此外,第五十七条还明确指出,父母双方达成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