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是指在某个国家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向中国提出以同样主题进行的新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的后来申请将被视为首次申请的延续,并以首次申请日期为准计算他所拥有的保护权限,这便是专利申请人所依法享受的优先权权益。
专利优先权主要包括国内优先权及国际优先权两种不同性质的优先权益。
其中,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本国首次提出关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如果再次向本国提出新的专利申请,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而国际优先权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在国外首次提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或者在国外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如果再次向中国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那么依据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遵循互相认可优先权的原则,都有可能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