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男女双方准备缔结姻缘之前所获取的农村财产将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且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因此在婚姻破裂时并不需要对此进行财产分割。
首先,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所获取的婚前财产,除非双方有书面协议进行约定,否则均应依法确认其财产归属权,即归其个人所有,而不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其次,如果由某一方在婚前租赁了房屋,而后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购买,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上仅登记了该方的名字,那么这栋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当当事人在结婚前,其父母为他们购置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这种出资行为应当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此笔款项是赠送给双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