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准许,任意一方擅自
赠予自己所有的私人财物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然而,在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时,这种赠与行为的效力尚未明确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要求来看,任何对该等财产的处置必须获得全体所有权人的许可——也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赞同。
如果有任何一位夫妻单独地处置了他们共有的财产,那么就需要得到另一半配偶的确认。
在此之前,单方面的赠与行为效力尚属待定。
若配偶中的某一方秘密地将
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他人,且未得到另一半配偶的同意,一旦另一半知晓此事并表示同意,则该单方面的赠与行为便具有有效性;
反之,若另一半配偶表示反对,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受赠者应将所获财产归还给原所有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