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品所应承担之责任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托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得到妥善包装,并在包装上加贴清晰易懂的危险物品标识以及标签,以便于承运方进行识别和确认;
第二,托运人还需向承运人充分告知货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质及潜在风险,以便承运人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如若托运人未能尽到上述注意事项,承运人有权拒绝承接该批货物的运输业务,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损失,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