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产,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构成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在此情形下,对于犯罪分子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此外,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