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装工程质量
保证期限的相关
法规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与
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进行协商并自行约定该期限,但是必须确保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超出二十四个月的上限。
根据法律规定,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计算,并且
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该期限,只需确保其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可。
《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