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如能恪守并严格遵循狱内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革,确实具备改过自新,以及产生了立功表现,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
并且,在这些犯罪分子中,如果出现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行为,都应给予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创新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舍己为人,救助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规定的期限:
(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被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而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