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获取到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在建设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那么将由省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
若通过纠正措施仍有可能消除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则应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同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的罚款;
然而,如果已经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纠正措施来消除影响,那么就必须限期拆除相关建筑,对于那些确实无法拆除的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所得,并且还可以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