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第94条及第95条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设定为十个工作日。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在勘查完现场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若因检验或鉴定的需求而需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可疑车辆、车辆牌照以及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则该期限设定为二十个工作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须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同意,方可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若涉及到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的事项,应在检验或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若各方当事人均一致请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则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时限设定为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