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
解除婚姻关系,且所有的财产皆由女方掌控,另一方有权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强制性地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法的明文规定,夫妻在
离婚之日起,有义务就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友好协商处理;
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指出,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若协商未果,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当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