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法规,对
伤残等级进行评价和确定的具体标准如下所述:
第一类,即最严重级别,是指造成被治疗者死伤或重度残疾的事故;
其次为二级
医疗事故,在该
类别下,可以认定为造成被治疗者受到中度残疾程度的伤害或者器官组织受损而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情况;
再低一级的三级医疗事故,对被治疗者的影响表现为轻度过量的残疾或是器官组织受损从而导致一般的功能障碍;
最后一种情况,即
四级医疗事故,对于被治疗者而言,可能会出现明显的
人身损害并带来其它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
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