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噪声污染的现行法令规定如下:
这里所称的“噪声”,是指在各类工业生产、建筑工程施工、交通运输乃至社会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各类声音;
夜间从22时起直至次日早晨6时止,若在第一类生活住宅区内出现噪声声级超过50分贝,或者在第二类生活住宅区内出现噪声声级超过65分贝的情况,便可视为构成了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对于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意制造噪声以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者,将首先给予警告处罚,若警告之后仍然未能及时纠正错误,则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