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合同时,当事人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主要涉及到对在此过程中所获悉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应予保密之信息进行妥善保管的责任。
详细规定如下,在当事人进行合约订立的过程中,倘若了解到任何商业机密或其他应当受到严格保护的信息,即使在相关合同尚未正式生效的情况下,也必须确保此类信息得到妥善的保护和管理,严禁将其披露给他人或非法获取并利用;
如果因泄漏、不当利用了这些商业机密或其他信息而导致对方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那么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订立的过程:1、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2、拟定书面合同;3、经当事人审核无异议的,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