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
拆迁未达成一致是否可实施
强拆之问题,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若在既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强拆申请。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时,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其依据相关
法规及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该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包含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所有补偿协议事项。
如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亦可选择提起
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述申请,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迁出,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带
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详细资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