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后对方拖欠债务不予偿还所采取的策略和途径主要包括与对方进行磋商、请求仲裁庭进行调解、申请支付令、或者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当出借方选择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民间借贷的诉讼时,必须同时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3、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那么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反驳,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该诉讼将被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