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姻诉讼请求的陈述状应当详细明确地写明以下几点:
要求法院判定您与被告
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权、教育责任以及生活照料所需费用等问题进行合理安排;
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细划分以确保双方权益平等。
在书写过程中必须特别留意以下几个细节:
关于
离婚的具体事宜无需长篇大论的赘述,言简意赅即可;
务必准确无误地填写出原告与被告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需详细罗列出双方目前的居住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以便法院随时能够准确找到你,避免因信息错误而导致的
传票送达延误;
在陈述状中尽量避免使用过于激烈或不文明的措辞,保持理性客观的态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