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时,应当优先考虑和尊重共同所有者的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权凌驾于承租人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之上。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共同所有者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是指当涉及到共有财产进行转让的事项时,共同所有者对于拟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然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在租赁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如果出租方决定出售租赁房屋,那么承租人在符合相同条件的前提下,也应享有优先购买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