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绝对控股人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可召集股东会,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来解散公司。
(二)若绝对控股人持股未达三分之二,但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而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绝对控股人一般是持股超50%的股东,但仅绝对控股不能直接解散公司。
2.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绝对控股人持股超三分之二,可通过此决议解散公司。
3.若持股未达三分之二,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不过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利益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符合条件的绝对控股人也能行使该权利。
结论:
绝对控股人持股比例达50%以上,不必然能解散公司。持股超三分之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未达三分之二不能通过此方式,但符合一定条件可请求法院解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绝对控股人仅持股50%以上,不必然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若其持股超三分之二,就可通过此方式解散公司。若持股未达三分之二,虽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但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绝对控股人符合此条件也能行使该权利。如果在公司解散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绝对控股人指持股比例超50%的股东,但仅绝对控股不一定能解散公司。能否解散公司取决于具体持股比例及公司状况。
2.若绝对控股人持股超三分之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因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若持股未达三分之二,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不过,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符合条件的绝对控股人也可行使该权利。
建议绝对控股人在考虑解散公司时,先明确自身持股比例,若未达三分之二,评估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法律分析:
(1)绝对控股人是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股东,但仅绝对控股不能必然解散公司。
(2)若要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散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绝对控股人持股超三分之二,可通过此方式解散公司。
(3)若绝对控股人持股未达三分之二,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不过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符合条件的绝对控股人也可行使该权利。
提醒:绝对控股不意味着就能随意解散公司,决策时要依据具体持股比例和公司状况。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析 不可以。 绝对控股股东所作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在绝对控股的模式下,绝对控股股东利用控股优势未经合法召开股东(大)会径直作出决议,侵害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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