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所得税的抵免政策详述如下:
其一,对于本公司全体员工而言,若您自我国境外获取所得收益,须遵循相关
法规,于所得年度次年的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其二,针对那些在与我方缔结税收协议的国家及地区所获得的收入,您将依据当地的税收法律,享有相应的税额豁免或者优惠减让待遇。《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