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壹佰柒拾柒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之相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制造与变更金融票据证明文件行为的
犯罪,定罪
行为人将会受到以下的严厉制裁:
首先,若属于初次违规且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五年度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处罚,同时得附加罚款,金额范围为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
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罚
交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
至于情节特别恶劣的罪犯,将面临从十年有期徒刑到无期
徒刑的最高惩罚,同时再须交罚款或
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如有触碰该项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样会被课以罚款,并且还必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另外同谋行为人按上述同样方式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
汇票、
本票、
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
伪造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