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
当事人在
离婚前故意秘密安置或隐藏自己拥有
抚养权的子女行为,无疑属于
违法范畴。
夫妻双方在
离婚事宜上,必须就关于子女
抚养监护权的问题形成一致的意见和协定。
如果无法达到这一共识,那么他们显然无法达成
协议离婚所需的基本前提条件。
在此情况下,他们不得不走上自愿
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律途径,让法院对
孩子的抚养权利作出最终裁决。
在离婚谈判结束后,如果孩子尚未年满两周岁,父母必须遵循母系亲属优先抚养的原则;
若是孩子已经超过两周岁了,然而关于它的抚养问题,尽管父母亲双方都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将会依据具体实际情况,本着最大化保护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当子女年龄超过八岁时,他们的主观真实愿望也应该得到尊重。
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离婚过程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依然享受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力。
反之,任何妨碍另一方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在离婚前故意隐瞒或隐藏自己子女的行径同样被认定为非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