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迅速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
一旦意识到手中的信用卡被他人非法使用或者盗窃,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首要步骤就是尽快联系所属银行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信用卡挂失操作。
(二)前往ATM机进行账户查询。
在完成挂失后,并不是立刻替补新卡,而应该快速前往附近的ATM机器,检查自己的信用卡账户余额状况。
此举不仅能够直观地反映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也为之后证明卡主本人当时不在信用卡失窃现场以及卡片仍然完好无损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因为银行系统将保留持卡人的查询历史纪录及其影像资料,以确认该时刻持卡人身处于安全区域且手持信用卡。
(三)向银行索要重要文件。
在取得稳定可以使用的传真机后,重新通过客服热线进行沟通,请求客服人员通过传真的方式发送给你“财务查询声明”和“并非由持卡人亲自发起的交易附加说明”两份重要文件。
(四)选择有效的报案途径。
鉴于大多数普通警局并不能直接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甚至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建议持卡人直接前往信用卡申请所在地区的发卡中心所属的警方机构进行报案。
若对所属片区不确定,亦可向银行客服进行咨询,获取相应信息。
报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持卡人在日后向银行提交的拒付申请时增添更充分的证据支持,从而提高拒付申请获得通过的可能性。
(五)请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索要相关回执单据。
凭公安机关开具的回执单赴银行,提出正式调查要求。《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