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起
离婚诉讼时所提交的
证据,可以涵盖以下方面:
1、关于
结婚的证明文件(即
结婚证或是由
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2、关于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经过他人介绍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关于婚后夫妻情感变化以及引发
离婚之根本缘由的证明文件。
如果是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的,则需提供详细的第三者介入实情、
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等诸如此类的证明材料;
若是因为自身存在生理残疾或者患有精神疾病,那么要提供此类诊断报告及其相应的鉴定结果;
4、关于夫妻关系现况的证明文件。
如果已经开始
分居,需要提供详尽的分居时间、原因等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明;
5、若曾经提起过离婚诉讼并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或裁决,需要提供这些文件作证实;
6、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状况。
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信息、父母双方对于
抚养条件以及子女愿意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相关声明;
7、财产清单。
此清单应包括所有财产的种类、数量、现状、取得日期及方法等;
8、双方的经济状况。
例如双方的薪资收入、银行存款、
债权债务等等相关证明材料。
比如单位提供的证明信函、个人
工资卡,以及存款人、账号、金额等信息,还有债权、
债务的数量,债权
债务人的姓名、地址等;
9、关于
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例如
房产证、
租赁合同、或者由
产权单位出具的对租赁关系的评价和意见;
10、因个人生活实际需求需要对方提供经济援助的,需要提供患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材料;
11、请求对方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必须要提供对方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相关证据作为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