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仅受到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罪犯就具有案底。
所谓“案底”,实际上是指经由法庭依法审理裁决,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信息、犯罪行为以及审理过程中的各项记录、最终判决结果等关键要素的综合性档案资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逮捕并非刑事处罚,它仅仅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领的相关案件,在特定的刑事侦查阶段内,面对那些现行犯罪者或涉嫌严重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而是属于刑事侦查过程中的第二道防线,因此这种情况下并未产生所谓的案底。
只有在实际受到刑事处罚后,才能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