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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患者是可以主张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若患者在接受医疗救治的过程中遭受损害,且诊疗活动是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进行的,那么,如果经营者存有过失,即须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依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时,有如下几种情况,则应推定医疗机构同样存在过失:
首先是,违反于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方面与治疗相关的规范标准;
其次是隐藏或拒绝向社会公众公开与其产生纠纷的必要病历数据资料;
再次是,将收集的病历资料丢失、恶意更改、篡改或者未经授权非法销毁等情况发生。
因此,我们可以梳理出,医疗机构承担医患纠纷上医疗责任的必要条件主要是:
首先,医疗机构及其员工有对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发生;
其次,病人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受到了损伤;
再者,医疗机构本身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有明显的过失行为;
最后,诊疗行为与伤害结果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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