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担保方面的一些基本规则及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反担保的实施前提是保障债权人权益所需的担保已先行由担保人为之提供;
其次,作为反担保的另一个关键条件则是,必须有债务人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或者除了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同样能够提供担保;
另外,也只有当第三方(非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使债务关系变得更加稳固之后,才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反担保的方式作出回馈;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反担保关乎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若需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或将财产转移占有,就应该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如第三百八十七条明文指出,在涉及到借贷、买卖等各类民事行为过程中,债权人在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而需要进行担保的时候,可依据这部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来设立《民法典》中所提及的“担保物权”;
若是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他/她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请求债务人作出反担保。
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系列相关条款,也对反担保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还有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百八十九条中,我们也看到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可以站在自己的角度向债务人提出寻求反担保的请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